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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3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15、2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發布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件及公告方式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如附件。
  • 二、依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關證券商應為公告之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依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將相關網址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

相關法條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107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應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予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並辦理公告。但投資人於證券交易市場買入者,得免予交付。
  2.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本指數投資證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指數投資證券絕無風險」。
      2. (二)「本指數投資證券到期時或到期前賣回可領回金額,可能因市場波動、發行證券商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低於原始投資本金(最壞情形下可能為零),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了解本指數投資證券之風險及特色」。
      3. (三)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證券商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4.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證券商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5. (五)刊印日期。
    2. 二、指數投資證券概況。
      1. (一)證券商名稱。
      2. (二)指數投資證券簡介:名稱、發行單位數、發行總額、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到期日、發行期間、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場、指標價值、是否分配收益、投資費用、到期償還、證券商提前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回等事項。
      3. (三)標的指數說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過去績效表現及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公告方式。
      4. (四)估計指標價值及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揭露方式及與交易價格差異原因。
      5. (五)收益分配方式。
      6. (六)投資人費用負擔。
      7. (七)資金用途及避險操作策略。
      8. (八)投資人之風險。
      9. (九)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及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方式。
      10. (十)到期償還方式。
      11. (十一)證券商增額發行、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程序。
      12. (十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及終止上市或上櫃之應辦事項及程序。
    3. 三、證券商概況。
    4. 四、證券承銷商及流動量提供者之名單及職責。
    5. 五、指數投資證券之資訊揭露方式。
    6.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3. 第一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內容應依前項公開說明書為重點摘錄。
  4. 前二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5. 證券商編製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1. 本準則規定有關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本準則規定有關證券商應為公告之事項,其公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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