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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管字第107080045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1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有關 107年上半年度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利息
計算清單如說明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本(107)年上半年度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利息計算清單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二、依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櫃檯買賣中心運用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所生之孳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貴公司本年上半年度基金利息淨應分配數,本中心訂於本年7月16日撥入貴公司指定之專戶,半年度利息計算清單及本年度之利息淨分配數扣繳憑單(107年度利息扣繳憑單本中心於108年2月10日前上傳,敬請列入本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請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查詢,網址 http://brks.tse.com.tw/kbrsale/html/default_s.htm。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及票券商

副本:本中心債券部、交易部、內部稽核小組

相關法條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1年1月13日 (歷史版次)
  1. 櫃檯買賣中心所收取之本基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應按證券商別設明細帳。其運用方式如下:
    1.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2.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3.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2. 櫃檯買賣中心運用證券商繳存之本基金其所生之孳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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