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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33123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7月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6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 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或從事國內外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時,得提供現金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一案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或從事國內外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得提供現金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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