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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3312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
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或從事國內外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時,得提供現金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一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或從事國內外以店頭市場議價方式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得提供現金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107年1月30日中信顧字第1070600016號函及107年5月25日補充說明辦理。
  • 二、關於以現金繳存保證金一節:
    •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等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
    •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現金繳存保證金,允屬前揭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
  • 三、關於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一節,本會業於107年7月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70303312號令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基金資產不得提供擔保」規定之限制,並規範應遵循事項。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歷史版次)
  1.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2.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
    1. 一、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二、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三、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由基金負擔之款項。
    4. 四、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五、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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