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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331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7月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EN
第1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 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有 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得不受同條項第 2款「基金資產不得提供擔保」規定 之限制及應遵守之規範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1.11. 金管證投字第0980059743號 令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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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民國105年11月2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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