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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企字第1070800474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7月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轉知財政部107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8910號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轉知財政部107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8910號令,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財政部107年7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8913號函辦理。
  • 二、原油期貨交易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五,並自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上市日起生效。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前後台資訊廠商、保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45789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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