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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7032163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6月15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3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 券交易法」第28條之 2第1項第1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 轉讓對象之相關規定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2.26. 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7. 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 068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回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7.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發布,自107年12月27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