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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07001198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177-2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第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重申發行公司申請延長股東會電子投票截止時間,應於股東會開會三日前
辦理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重申發行公司申請延長股東會電子投票截止時間,應於股東會開會三日前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經濟部於101年6月6日以經商字第10102417430號函檢送有關「公司法疑義事宜」之會議紀錄,其中有關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1項規定之「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該二日期限係屬訓示規定,合先敘明。
  • 二、有關貴公司或所代理之發行公司因故須延長電子投票時間,請依本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於股東會開會三日前(遇假日為前一營業日)具函檢附公告資料向本公司申請,延長投票時間以一日為限。
  • 三、本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請貴公司至本公司網站查閱及下載,網址 https://www.tdcc.com.tw(業務規章/電子投票)。倘有疑義,請洽本公司股務部數位推廣組,聯絡電話:(02)2514–1188。

正本:各自辦及代辦股務機構

副本: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177-2條 (意思表示)
  1.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3.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民國106年12月7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有延長公司法規定採電子方式之股東投票期限之必要者,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於股東會開會三日前(遇假日為前一營業日)具函檢附公告資料向本公司申請,延長投票時間以一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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