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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70200929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EN 第2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第4、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EN 第3、4、5、7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90、92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 EN 第6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暨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 EN 第1、3、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 EN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第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增修訂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及
交易規則等10筆法規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增修訂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天然災害侵襲暨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業務規則」、「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及「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等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 二、配合本公司推出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爰增訂「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及交易規則,並修訂本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第2條、「天然災害侵襲暨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第1點、第3點及第5點、「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第5點及第7點、「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第5點、「業務規則」第90條及第92條、「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陸點、「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第4條及第5條,相關增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 三、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結算價有調整之可能,為使交易人充分瞭解,避免產生交易糾紛,交易人於交易本商品前須簽署聲明書,聲明書範本如附件2。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1-相關增修訂條文對照表 附件2-期貨交易人參與臺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聲明書(範本)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 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與本公司簽訂市場使用契約,參加本公司市場期貨交易,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易經手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台幣拾貳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柒點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台幣陸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陸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拾肆點肆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參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10. (十)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為新臺幣肆點捌元整。
    2. 二、本公司於每月底按當月總成交契約數計算交易經手費寄發帳單,期貨商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史版次)
  1.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結算手續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捌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貳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參點貳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10. (十)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2.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成交契約數計算結算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1.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交割手續費:
    1. 一、費率:
      1.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捌元整。
      2.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伍元整。
      3.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4.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肆元整。
      5.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肆元整;黃金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6. (六)以股票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貳元整。
      7. (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玖點陸元整;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貳元整。
      8. (八)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台幣參點貳元整。
      9. (九)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10. (十)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參點貳元整。
    2.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史版次)
  1. 錯帳處理作業
    1.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期貨商透過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誤部位者,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買賣委託書上應註明「錯帳」等字,並將錯帳處理資料充分揭示於買賣報告書中。因錯帳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進行帳務調整。
    2. (二)因交易人帳號輸入錯誤所致錯帳,除依前述原則處理外,期貨商得申請部位調整將錯誤部位調整至原委託人帳戶。
    3. (三)相同契約但買賣別不同之錯帳,得調整至錯帳處理專戶中相互沖銷處理。
    4. (四)期貨商於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發生錯帳,應分別於發生之次一及次二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處理。到期契約之錯誤部位若遇最後交易日,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或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處理。
    5. (五)期貨商因處理錯帳需申報部位調整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1. 更正帳號處理作業
    1. (一)期貨商因交易人之錯誤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更正前及更正轉入之帳號以同一交易人及同一營業據點為限,且應事先檢核更正轉入之帳號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更正前或更正轉入之帳號不得為綜合帳戶。更正帳號之部位為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者,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轉入之帳號應為已簽訂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更正帳號之部位經期貨商代為沖銷者,期貨商不得受理該部位更正帳號之申請。
    2. (二)期貨商應依交易人填具之「交易人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作業,期貨商應於買賣委託書上註明「更正帳號」等字。
    3. (三)期貨商受理交易人申請更正帳號,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發生之交易,應分別於發生之次一及次二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處理。到期契約之更正帳號部位若遇最後交易日,應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或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處理。
    4. (四)期貨商因處理更正帳號需申報部位調整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1.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1. (一)電腦申報:
      1. 1.期貨商辦理錯帳或更正帳號,應於處理完畢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四十五分鐘內向本公司申報。
      2. 2.期貨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時,應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3. 3.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期貨商應即以傳真先行向本公司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2. (二)媒體資料申報:期貨商辦理錯帳或更正帳號達下列標準之一者,除於處理當日以電腦輸入方式申報外,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1. 1.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或更正帳號總數期貨達四十口以上、選擇權達一百六十口以上。
      2. 2.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或辦理更正帳號已平倉損益金額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2. 期貨商辦理錯帳申報應檢附蓋有公司章、負責人及錯誤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錯帳原因發生說明書及蓋有公司章之錯帳申報表;辦理更正帳號資料申報,應檢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交易人更正帳號申請書。並檢附蓋有公司章之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1. 1.委託書。
    2. 2.委託書輸入資料。
    3. 3.成交資料。若媒體申報作業發生異常時,應以書面申報並電話通知本公司。
    4. (三)通報機制:期貨商辦理錯帳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向本公司進行通報:
      1. 1.同一交易人於同一營業據點單日錯帳總數期貨或選擇權達一千口以上。
      2. 2.同一交易人於同一營業據點單日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期貨商辦理錯帳通報,應填具「期貨商錯帳通報單」傳真本公司。若為一般交易時段發生之錯帳,應於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四十五分鐘內向本公司通報;若為盤後交易時段發生之錯帳,應於發生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十時前向本公司通報。
  1. 違規處理
  2. 期貨商違反本作業要點,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進行處置。
  3. 期貨商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若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停止其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史版次)
  1. 結算會員受託或自行辦理期貨交易到期未沖銷部位之結算交割,依本規則及本公司對各期貨交易契約之到期交割規定辦理。
  1. 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採現金交割者,以本公司所定之最後結算價,結算其權益。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通知,按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 一、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交割時間內,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交付交割款項。
    2. 二、有應收交割價金者,依本公司計算之數額,收取交割款項。
  2. 前項最後結算價以其他機構提供之資訊為基礎者,遇該等機構更正資訊時,本公司得配合調整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 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史版次)
  1. 到期交割作業
  2. 各期貨交易契約到期交割作業應依下列作業時間辦理:
    1. 一、指數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惟國外指數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本公司可於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取得者,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沖銷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即併入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2. 二、指數選擇權契約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下午三時三十分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即併入當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3.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下午三時三十分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即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4. 四、十年期公債期貨契約
      1. (一)結算會員登錄公債交割帳戶開立作業
        1. 1.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清算銀行開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並向本公司申報帳號資料,憑以辦理登錄公債撥轉作業。
      2. (二)到期部位權益計算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就結算會員之交割月份未沖銷部位,以最後結算價計算損益,其損益金額即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算。
        3. 3.結算會員應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起,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並列印確認存檔。
      3. (三)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賣方交易人交割債券撥轉及申報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1.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賣方交易人於下午三時前,將應付交割債券撥入本公司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或申報繳存於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並向賣方交易人取得交割債券撥轉明細後,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報。倘賣方交易人未能完成撥轉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其出具交割能力證明。
      4. (四)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買方交易人交割價款交付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1.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買方交易人於下午三時前,依本公司公告之各期別交割債券之交割價款,將價款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倘買方交易人未能完成交付價款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其出具交割能力證明。
      5. (五)期貨商、結算會員申報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帳戶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止。
        1.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下午四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之登錄公債帳戶。
      6. (六)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賣方交易人交割債券撥轉及申報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
        2.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通知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賣方交易人於上午十一時前,將交割債券撥入本公司登錄公債交割帳戶,並向賣方交易人取得交割債券撥轉明細。倘賣方交易人未能完成撥轉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其依本公司公告之現金結算淨價款,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價款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其現金結算價決定方式依(十一)之規定辦理。
        3. 3.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上午十一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賣方交易人交割債券撥轉明細。
      7. (七)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買方交易人交割價款交付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
        2.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要求出具交割能力證明之買方交易人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依本公司公告各期別交割債券之交割價款,將價款撥入其於期貨商、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8. (八)應收交割債券指派及交割價款計算作業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止。
        1. 2.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起,依賣方交易人撥轉及申報自本公司抵繳專戶撥轉之交割債券數額,產生賣方交易人應付交割債券名冊後,採隨機方式產生買方交易人指派交割債券名冊,並計算交割價款,產生買方應付及賣方應收交割價款名冊。
        2. 3.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賣方交易人應付交割債券名冊、買方交易人指派交割債券名冊、買方應付交割價款名冊及賣方應收交割價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四時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9. (九)交割價款收付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2. 2.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交割價款存入本公司指定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3. 3.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辦理買方應付及賣方應收交割價款收付作業,併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算。
        4. 4.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並列印確認存檔。
      10. (十)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撥轉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
        2. 2.本公司於辦理完成交割價款收付作業後,產生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撥轉名冊,並通知清算銀行將交割債券由本公司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撥轉至買方交易人之登錄公債帳戶。
        3. 3.買方交易人未交付交割價款者,結算會員應申報其為處理交割債券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本公司即通知清算銀行將交割債券由本公司登錄公債交割帳戶撥轉至結算會員申報之登錄公債交割帳戶。
        4. 4.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買方交易人應收交割債券撥轉名冊產生後,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11. (十一)交割債券不足之處理作業
        1. 1.作業時間為最後交易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遇有交割債券不足時,於上午十一時起依不足之數額計算現金結算淨價款,產生買方應收及賣方應付現金結算淨價款名冊。
        3. 3.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現金結算淨價款存入本公司指定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4. 4.本公司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辦理結算會員現金結算淨價款收付作業,併入結算會員結算保證金權益數計算。
        5. 5.結算會員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起,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權益數,並列印確認存檔。
        6. 6.現金結算價之決定方式如下:
          1. (1)以最後交易日之最便宜可交割債券價格計算之期貨理論價格,與十年期公債期貨契約之最後結算價相比後,取其價格較高者,為其現金結算價。
          2. (2)最便宜可交割債券之決定方式及其期貨理論價格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定之。
      12. (十二)期貨商申報交易人違約處理作業
  3. 期貨商因交易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向本公司申報:
    1. 1.買方交易人未交付交割價款者;
    2. 2.賣方交易人未能完成交割債券交付,且未依規定交付現金結算淨價款者。
    3. 五、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除另有規定得申請將期貨部位轉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外,本契約到期交割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沖銷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即併入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4. 六、黃金選擇權契約
  4. 除另有規定得申請將選擇權部位轉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外,本契約到期交割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上午十一時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上午十一時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四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作業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四時止。
      2. 2.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四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一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即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5. 七、股票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止。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沖銷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即併入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6. 八、匯率類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下列時段:
        1. 1.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二)結算會員於最後交易日收盤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沖銷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即併入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7. 九、匯率類選擇權契約
      1. (一)買方履約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執行登錄最後結算價作業,產生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3.期貨商得於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產生後,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止,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4. 4.期貨商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買方履約正式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2. (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登錄及刪除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止。
        2. 2.本公司於作業時段,提供期貨商進行買方履約參考名冊交易人資料之增刪作業。
        3. 3.期貨商得於本作業時間內,依交易人之指示,經由電腦方式增刪買方履約參考名冊。
      3. (三)賣方履約指派名冊查詢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執行賣方履約指派作業,採隨機方式產生選擇權賣方履約指派名冊。
        3. 3.期貨商於賣方履約指派名冊產生後,至下午五時止,應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該名冊並列印確認存檔。
      4. (四)到期履約交割作業
        1. 1.本公司作業時間為到期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止。
        2. 2.本公司於本作業時段,依據買方履約正式名冊,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履約交割作業,選擇權履約損益金額即併入結算會員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3. 3.結算會員得於本公司部位結帳後,經由電腦作業方式查詢其結算保證金餘額。
    8. 十、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
      1. (一)作業時間為最後結算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2. (二)結算會員於各交割月份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若有交割月份之未沖銷部位,本公司於最後結算日之作業時間內,以最後結算價進行到期部位交割作業,其間損益金額即併入當日結算保證金計算。
      3. (三)本契約完成到期交割作業後,發生本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更正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致本公司須配合調整最後結算價之情事時,本公司可於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取得更正後之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者,自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辦理到期交割調整作業,以交割月份之原未沖銷部位,依調整前後之最後結算價計算差額後併入當日結算保證金。
  5.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契約之最後結算價未能於作業時間前公布者,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到期交割作業時間。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暨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之規定 民國107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1.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一)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上午或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休市。
    2. (二)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一般交易時段不休市,當日之結算交割作業仍正常辦理,但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因金融機構停止上班,致無法辦理補繳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其與受託結算會員或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
    3. (三)台北市政府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盤後交易時段休市,但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繼續交易;於當日下午二時後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盤後交易時段不休市。
  1.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若遇期貨交易契約之原定最後交易日或最後結算日,除另有規定外,該最後交易日或最後結算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1. 結算會員及其委託期貨商因第四點情形均暫停營業時,結算會員若有應補繳結算保證金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本公司之結算交割作業。
  2. 前項未營業之期貨商應於次一營業日或恢復營業前,完成與其受託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作業。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 民國107年6月15日 (歷史版次)
  1. 受援期貨商使用備援帳戶期間,由本公司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逕將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之部位移轉至受援期貨商之受援帳戶。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內留有到期之期貨交易契約部位者,本公司應於到期交割作業前,將支援期貨商備援帳戶之部位移轉至受援期貨商之受援帳戶。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填具「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至本公司。
  2. 受援期貨商若於停止使用備援帳戶,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填具「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表」傳真通知後辦理部位移轉作業。
  3. 前二項情形,支援期貨商之結算會員應將「備援帳戶部位移轉申報書」正本於完成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送達本公司。
  4. 受援期貨商除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應於完成部位移轉後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時間前,依本公司部位調整作業程序,將受援帳戶之部位調整至各委託人帳戶。
  5. 期貨商因部位移轉或調整作業結果發生錯誤,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進行錯帳申報及部位調整作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101年7月27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 民國107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1

┌──────┬───────────────────────┐
│項目 │內容 │
├──────┼───────────────────────┤
│交易標的 │布蘭特原油(Brent Crude Oil) │
├──────┼───────────────────────┤
│中文簡稱 │布蘭特原油期貨 │
├──────┼───────────────────────┤
│英文代碼 │BRF │
├──────┼───────────────────────┤
│交易時間 │‧本契約交易日同本公司營業日 │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 8:45~下│
│ │ 午 1:45 │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 3:00~次│
│ │ 日上午 5:00;到期月份契約之到期最後交易截止│
│ │ 時間僅交易至上午 3:30(若遇英國夏令期間(Br│
│ │ itish Summer Time)或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
│ │ Futures Europe)因配合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
│ │ Daylight Saving Time)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臺│
│ │ 灣上午 2:30) │
├──────┼───────────────────────┤
│契約規模 │200桶(31,797.46公升) │
├──────┼───────────────────────┤
│契約到期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接續的一個六│
│交割月份 │ 月份及一個十二月份 │
│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截止時間│
│ │ 後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
│每日結算價 │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 1分鐘內所有交易│
│ │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
│ │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
│每日漲跌幅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 ±5%、±10%、±20 │
│ │%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
│ │之盤後交易時段,到期月份契約之第三階段漲跌幅限│
│ │制為±30% │
├──────┼───────────────────────┤
│報價方式及 │‧本契約以 1桶為報價單位 │
│最小升降單位│‧最小升降單位為新臺幣0.5元/桶(新臺幣100元)│
├──────┼───────────────────────┤
│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截止時間為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
│ │ 油期貨(ICE Futures Europe Brent Crude Futur│
│ │ es)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英國倫敦時│
│ │ 間下午 7:30(若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因英國與美│
│ │ 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不一致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
│ │ 英國倫敦時間下午 6:30) │
│ │‧前項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交易│
│ │ 日為到期交割月份前 2個月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最│
│ │ 後一個營業日;若遇聖誕節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
│ │ 所營業日或新年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
│ │ 則再提前至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遇洲│
│ │ 際歐洲期貨交易所調整最後交易日時,以其調整者│
│ │ 為準。 │
│ │‧第一項最後交易截止時間若遇非本公司盤後交易時│
│ │ 段預定開盤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交易,不調整│
├──────┼───────────────────────┤
│最後結算價 │以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
│ │公布之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
│ │價格(ICEBrent Index price)為基礎,並以最後交│
│ │易截止時間前,最近一次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布之上午11:00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轉換│
│ │為新臺幣金額,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 2位之數值訂│
│ │之 │
├──────┼───────────────────────┤
│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為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公布日之次│
│ │1 營業日 │
├──────┼───────────────────────┤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
│ │ 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
│ │ 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
│ │ 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
│ │ 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
│ │ 金水準 │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
│ │ 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
│ │ 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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