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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7001077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6月1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證券商之客戶如係透過保管機構進行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辦理交割者,
證券商得以加密電子郵件寄送月對帳單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證券商之客戶如係透過保管機構進行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辦理交割者,證券商得以加密電子郵件寄送月對帳單,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19715號函辦理。
  • 二、為增加月對帳單交付之彈性,證券商之客戶如係透過保管機構進行款券保管、交易確認及辦理交割者,證券商得以加密電子郵件寄送月對帳單,惟為維護交易安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應採行下列配套機制:
    • (一)證券商應先取得保管機構同意書,且載明保管機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有異動時亦同。
    • (二)月對帳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郵件主旨含有「有價證券月對帳單」字樣,客戶機敏資訊以去識別化為原則,資料必須加密,且需留下電腦稽核紀錄(log),其保存年限同現行對帳單保存年限。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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