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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中信顧字第107005131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5月24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3號函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3號函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子公司,如擬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之普通合夥人,亦應適用107年5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號令之規定,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請查照。 正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5.21.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