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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5月2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
金普通合夥人之令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子公司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令,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明:

  • 一、本會107年5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14217號令諒達。
  • 二、本會前於104年12月9日已開放證券投資事業得經申請核准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106年1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13842號令修正)。依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得以有限合夥組織型態運作,考量廣義之私募股權基金亦包含創業投資類型( Venture Capital),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子公司,如擬擔任私募股權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之普通合夥人,亦應適用旨揭令之規定,事先向本會申請核准。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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