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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70001500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5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35-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黃金類契約納入盤後交易適用商品,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黃金類契約於盤後交易時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一定點數計算方式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黃金類契約納入盤後交易適用商品,公告本公司黃金類契約於盤後交易時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一定點數計算方式,實施日期另行公告,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70308797號函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5條之1辦理。
  • 二、配合黃金類契約納入盤後交易適用商品,新增盤後交易時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之一定點數計算方式詳如附件。另一般交易時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之一定點數計算方式仍同現行規定。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7.06.05.台期交字第1070001896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年7月2日〕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盤後交易時段「一定範圍市價委託」加減「一定點數」之計算方式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7年1月30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市價申報、限價申報及一定範圍市價申報。
  2. 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其成交價格依競價程序決定之。
  3. 限價申報,係指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於買進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
  4.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係指不限定價格之買賣申報,由本公司電腦交易系統接受該買賣申報後,以當時相同買賣別之最佳限價申報價格為基準價格,於買進時,以基準價格加上一定點數作為買進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下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以基準價格減去一定點數作為賣出申報之限定價格,得在該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但無相同買賣別之限價申報時,退回該買賣申報。
  5. 前項一定點數之計算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6. 一定範圍市價申報限於交易時間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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