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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12395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5月1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10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者,得以自己名義 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10月13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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