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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070300219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3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有關107年度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應補繳(或領回)之作業事宜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本(107)年度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應補繳(或領回)之作業事宜。

依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年2月5日金管證交字第10701005661號函暨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本年度證券商繳存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奉核定為千分之1.25。
  • 二、依前揭計算比率,貴公司應補繳(或可領回)基金之計算表請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內之「券商查詢各項櫃檯買賣中心準備金申報作業」項目,點選「年度退補準備金計算表」,自行列印貴公司本年度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退補金額計算清單。
  • 三、貴公司如屬應補繳基金之證券商,請於本年3月14日(星期三)前將貴公司應繳存之金額存入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專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1–50–205500–0,戶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四、貴公司如屬應領回基金之證券商,本中心將自本年3月15日(星期四)起,將應退還之金額存入貴公司所申報之帳戶。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1年1月13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本基金:
    1. 一、開始營業前,應繳存基本金額新台幣六百萬元,並於開始營業後,按受託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一定比率,於每季終了後十日內繼續繳存至當年底,其比率由櫃檯買賣中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訂之。
    2. 二、開業次一年起,其原繳之基本金額減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逐年按前一年受託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依前揭比率併計,於每年一月底前就已繳存本基金不足或多餘部分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或領回。
  2. 證券商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業務者,除僅承作債券等殖成交系統交易或在其營業處所以議價方式買賣者外,於開始營業前,應一次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基本金額新台幣二百萬元。開始營業後及開業次一年起,除基本金額外,並按自行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成交淨收淨付金額之一定比率繼續繳存,其計算及提撥方式,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 證券商同時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及自行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前二項規定之金額併計繳存。
  4. 證券商每增設一國內分支機構,應於開業前,向櫃檯買賣中心一次繳存本基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自開業次一年起,其原繳之金額減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5. 僅經營債券櫃檯買賣業務而應繳存本基金者,其應繳存之金額及計算比率,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額度之十分之一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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