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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4842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3月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第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不應有支付基金 銷售機構類似尾牙或春酒活動等文康費用並列入通路報酬之情事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不應有支付基金銷售機構類似尾牙或春酒活動等文康費用並列入通路報酬之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遵循,請查照。 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 民國105年5月1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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