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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監字第1070200212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3月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EN 第2、3、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6年12月27日公告之「上櫃公司產
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暨部分上櫃公司重新劃分產業類別至「電子商
務業」,自107年3月12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中心106年12月27日公告之「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部分修正條文(附件一),暨部分上櫃公司重新劃分產業類別至「電子商務業」,自107年3月12日起實施。

依據:本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5點,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49729號函。

公告事項:

  • 一、本中心前於106年12月27日以證櫃監字第10600349991號公告「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第2點修正條文增訂「電子商務業」,茲訂定其實施日期為107年3月12日,並有6家上櫃公司(明細如附件二)將調整其產業類別為「電子商務業」。
  • 二、上開上櫃公司之產業類別重新調整後,其公司之證券代號不變,仍續採用原證券代號。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件二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 民國106年12月27日 (歷史版次)
  1. 本要點係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編製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上櫃公司產業類別劃分為食品工業、塑膠工業、紡織纖維、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生技醫療業、玻璃陶瓷、鋼鐵工業、橡膠工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資訊服務業、其他電子業、建材營造、航運業、觀光事業、金融業、貿易百貨、油電燃氣業、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電子商務及其他等二十八種產業類別;但本中心得依市場需要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
  1.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1.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2.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3. (三)公司無法依前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櫃產業類別。
  2.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另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文化創意業或農業科技業,分別需取得文化部或農業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文化創意業或農業科技業。
  3. 發行公司經營模式,不論採傳統方式或網際網路及其他電子媒介等進行交易或銷售,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櫃公司申請調整為電子商務業者,其營業收入之主要產生方式,係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從事商品所有權移轉或提供服務,且需檢具簽證會計師出具營業收入產生方式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評估意見,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檢視係屬合理者,始得據以劃分為電子商務業;但該發行公司或上櫃公司係屬特許事業者,應檢具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
  1. 本中心每年定期檢討各上櫃公司之產業類別,對於所營業務性質改變或經營策略調整者,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依要點三及要點四之規定,公告重新調整其產業類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上櫃公司得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後一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調整其產業類別。
  3. 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調整產業類別時,上櫃公司增加之營業項目雖符合要點三營業收入標準,惟經依部門別資訊核計,該營運部門之部門利益未達年度決算之股本百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調整。
  4. 上櫃公司未能依其營收合理劃分產業類別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中心得調整其至適當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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