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70400037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 107年上半年度應繳存之「債券
給付結算準備金」現金部分最低限額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107年上半年度應繳存之「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現金部分最低限額。

依據: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 一、調整後應繳存之「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如附件)現金部分最低限額如有不足者,請於107年1月31日以前以現金補足其差額,逕行匯入本中心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專戶,並電話通知本中心。
  • 二、本中心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專戶:臺灣銀行營業部,帳號003-004-259589,戶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1-03-098546-6,戶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107年上半年等殖準備金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2月24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參加本系統買賣債券前,應由總機構以現金一次繳足最低限額之準備金。證券商繳存或增補準備金超過最低限額之部分,得以現金、中央登錄債券或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繳存之。
  2. 前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依各證券商最近半年度之債券買賣斷營業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1. 一、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達十億元以上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2. 二、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達一億元以上且未達十億元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3. 三、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未達一億元者,準備金之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3. 本中心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依該前半年度各證券商每日平均買賣斷營業金額計算其準備金之最低限額,並通知各證券商配合調整繳存。
  4. 前開債券買賣斷營業金額之依據,國際債券應按本中心指定之外匯銀行各該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價中價之平均值換算為新台幣計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