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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070300006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4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1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
元匯率期貨契約」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非豁
免代為沖銷商品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並自107年1月22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12日金管證期字1060050857號函及本公司106年4月13日台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辦理。
  • 二、依本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4條,旨揭商品為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控管,及風險告知事宜,應依本公司106年4月13日台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及同日第10603002751號函辦理。
  • 四、有關本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詳如附表。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前後台資訊廠商、保管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政部賦稅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及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7年1月1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2.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3.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4.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5.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7年1月1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2.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3.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4.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5.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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