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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70200077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月1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EN 第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訂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利率類、黃金類及匯率類商品造市
者資格標準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訂本公司利率類、黃金類及匯率類商品造市者資格標準,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10日金管證期字第1070300376號函及本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
  • 二、配合本公司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XAF)及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XBF)上市,新增本公司特定法人機構申請造市者資格標準,除期貨自營商外,銀行亦得申請擔任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 XAF)及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XBF)之造市者。

正本:各期貨商、一般商業銀行、本公司網站、大陸商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大陸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葉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利率類、黃金類及匯率類商品造市者資格標準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 民國98年12月21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自營商及特定法人機構得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從事造市業務。
  2. 前項特定法人機構之資格標準,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3. 期貨自營商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應經其董事會同意,並於其內部控制制度增列造市者作業。於申請時,應指定期貨交易契約為其造市契約,並檢具下列書件:
    1.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2. 二、董事會議事錄。
    3. 三、經營造市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4. 四、採行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其電腦系統安全無虞之聲明書(格式詳如附表二)。
    5.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4. 特定法人機構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時,應指定期貨交易契約為其造市契約,並檢具下列書件:
    1.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2. 二、本國法人機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法人機構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四完成身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三、董事會同意議事錄或同等組織之同意書。
    4. 四、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設置內部控制制度者,檢附經營造市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5. 五、採行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其電腦系統安全無虞之聲明書(格式詳如附表二)。
    6. 六、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5. 造市者嗣後改採電腦系統自動回應報價請求者,應於變更前補行出具第三項第四款或前項第五款之聲明書。
  6. 造市者從事造市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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