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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6004687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1月1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59-1、6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 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商自有資 本適足比率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05. 金管證券字第1050014479號令廢止 )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1.17. 金管證券字第1070345 024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1.17.金管證券字第1070345024號令發布,自108年1月17日廢止〕 |
附表一-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簡式計算法) 附表二-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進階計算法) 附表三-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簡式計算法) 附表四-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進階計算法) |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12月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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