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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70300104號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1月1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有價證券交易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7.30. 金管證八字第0960027617號 令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機構 |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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