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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70300104號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有價證券交易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7.30. 金管證八字第0960027617號
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投資證券,得以委任方式委託經本會核准辦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期貨經理事業及證券經紀商為之。
  • 二、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點投資證券,應遵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第一點欲經營華僑及外國人以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計價證券之業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0九六00二七六一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機構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1. 華僑及外國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資證券:
    1. 一、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
    2. 二、投資國內證券。
    3. 三、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
    4. 四、投資由發行公司參與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存託憑證(以下簡稱海外存託憑證)。
    5. 五、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私募或交易之股票(以下簡稱海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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