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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600469603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1月5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2條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3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建議華僑及外國人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及開放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國外交易外匯事宜等案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貴公會建議華僑及外國人得全權委託期貨經理事業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及開放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國外交易外匯事宜等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
相關法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3年2月11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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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3年5月29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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