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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886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1月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2、10、2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放寬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範圍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1.07. 金管證投字第1030052716號令廢止 )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106年5月3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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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5年1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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