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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檢證字第1060158302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月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主要檢查意見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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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主要檢查意見,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 一、本會檢查局106年度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茲彙總主要檢查意見如下:
    • (一)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
      • 1.對公司整體性防制洗錢評估結果未提報董事會,不利董事會辨識公司洗錢及資恐之風險概況。
      • 2.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未配合最新法令規範變動,適時檢討修訂。
      • 3.規劃辦理新種業務未進行洗錢風險評估。
    • (二)客戶審查措施
      • 1.未於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即建立業務關係並受理基金申購作業,或對新往來之客戶,未於建立業務關係前確定其風險等級。
      • 2.對客戶開戶填列之職業或行業別資訊不充足者,未積極暸解並查註說明,以落實客戶審查措施。
      • 3.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或對設立於國外租稅優惠國家(地區)客戶,未徵提境外總公司之資格文件,或未取得有效期限內之繳交年費證明,以確認該公司資格尚存續有效。
      • 4.對法人客戶之負責人或主要股東未進行受制裁名單資料庫之姓名檢核程序。
    •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客戶資料主檔未建置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授權交易對象等欄位並建檔,不利後續對客戶身分之持續監控。
    • (四)記錄保存對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婉拒建立業務關係之處理,尚未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留存軌跡。
    • (五)可疑交易申報及相關監控機制
      • 1.對客戶申購、贖回同一基金價款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者,尚未納入疑似洗錢態樣進行監控。
      • 2.對是否屬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辦理申贖之可疑交易態樣,未納入相同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或IP之申贖交易。
  • 二、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暨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應確實檢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流程,並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避免類似情事發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君)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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