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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推字第1060024697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EN 第3、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司修正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85號函辦理。
  • 二、本公司受理現場(含通訊)查詢投資人開戶及交易等二項實務作業時,迭有遇申請人更名之情形,為佐證係屬同一人,應請投資人另檢附經變更登記後戶口名簿之證明文件,以供核驗,並請貴公司轉知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即日起依旨揭「作業程序」,申辦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
  • 三、另為響應節能減碳,提升數位化服務,簡化辦理旨揭查詢作業程序及增加效率,大幅簡省查覆人力或等候時間之成本,請協助轉知所屬員工暨其配偶,多採用「網際網路」方式申請,申請人僅須具備「自然人憑證」或「證券下單憑證」或「工商憑證」後,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 https://investor.twse.com.tw/),另提供相關簡介說明之2則影音連結,請點選: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dlTMjFka0Q及https://youtu.be/QOfofrHd_0c,俾瀏覽參考。

正本: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各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電腦規劃部(含附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106.12.28 修訂版)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民國106年12月28日 (歷史版次)
  1. 委託人委託投信投顧事業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並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公司申請:
    1.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2.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正本(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及影本各乙份(附件2、附件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3.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
  2.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本公司核驗。
  1. 投信投顧事業指派至本公司之被授權人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被授權人送交本公司之第三條所列文件,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並留存下列文件建檔備查:
    1.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1)。
    2.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影本(附件2、附件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影本(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母一方有監護權之文件影本。
    3. (三)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4)。
    4. (四)改姓、名或姓名之委託人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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