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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60041459號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6年11月2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N
第4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4條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第15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修正銀行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1.09.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50072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民國105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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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4年8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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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104年4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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