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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907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11月10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買賣基金受益
憑證,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買賣基金受益憑證,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說明:

  •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106年9月30日中信顧字第1060600194號函及106年1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50600199號函。
  • 二、投信事業運用基金資產買賣基金受益憑證,將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包括表單填寫、傳送及確認等)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投信事業應與受託機構訂定書面契約,載明委任事項(受託機構應以基金專戶名義進行交易)、期間、受託機構權責及投信事業之監督責任。
    • (二)投信事業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機構之機制及能力,其責任與義務並未因委外行為而得以免除,仍須對投資人負責;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指示委外作業之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 (三)受託機構應對於受委任業務具備專業能力,並依法得辦理與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有關之代理業務。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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