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銀字第103015407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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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依據
    為提升銀行內部稽核效能,爰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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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及頻率
  (一)以實地查核為主,另參考單一申報窗口內部稽核陳報事項之審核
        情形。
  (二)原則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由主管機關成立內部稽核考核審查小組,就全體銀行考核項目之
        標準及一致性,辦理審查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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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項目(考核重點及加分項目如附表)
  (一)內部稽核組織與制度
        1.人力配置及專業度
          內部稽核單位人力及人員資格及訓練。
        2.獨立性
         (1)稽核人力之獨立性。
         (2)內部稽核單位之運作。
        3.內部陳報機制
          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及稽核業務報告之完整性。
  (二)內部稽核查核工作
        1.查核範圍及深度
         (1)內部稽核工作手冊之完整性。
         (2)內部稽核查核頻率及稽核工作執行情形。
        2.報告揭露之完整性
         (1)內部稽核報告內容及稽核軌跡留存之妥適性。
         (2)對主管機關要求查核事項之執行。
         (3)自行查核督導。
  (三)稽核管理
        1.對子公司督導
          對子公司內部稽核追蹤及考核。
        2.缺失追蹤
         (1)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等單位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覆
            查。
         (2)內部稽核單位對各單位績效考核。
         (3)內部稽核資料之申報作業。
        3.通報機制
          涉嫌舞弊案件或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及後續處理情形。
  (四)其他事項
        1.對內部控制提供意見經採納。
        2.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提供資料並主動積極溝通。
  (五)重大及期後事項
        有前列考核項目以外或檢查後發生之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內部稽
        核執行成效之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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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分標準
    考核項目依重要性不同配分,各款評分係以基本分依情節加(扣)零
    點五分至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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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結果之處理
  (一)邀集銀行舉辦內部稽核座談會,宣達考核結果。
  (二)考核結果為優良或有特殊稽核工作優良事蹟者,除適時予以表揚
        、請其分享經驗外,並得另請銀行對內部稽核單位有功人員予以
        獎勵。
  (三)考核結果欠佳者,若檢查缺失仍有多項迄未改善,將約見銀行董
        事長,請其督導確實改善並評估總稽核適任性。
  (四)考核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調整檢查週期或金融監理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