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10012496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檢制字第1110137199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於申報截止日下午七時前,將申報資料傳送至本系統。申報截止時點有變動者,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 前項申報資料之內容及申報截止日,由本公司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公告。
  1. 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申報缺失者,由本公司記點:
    1. 一、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本系統、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發現申報錯誤)遭退件者,每張報表記一點。
    2. 二、未於指定更正期限前重新傳送更正資料,或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每張報表加記一點。
    3. 三、本系統公告之重要報表及重要指標(如涉及法定比率與重要監理指標等資料)申報錯誤者,每張報表加記二點。
    4. 四、主管機關或監理機關實地檢查發現申報錯誤,要求票券金融公司將檢查意見提報董事會者加記二點,其他檢查意見加記一點。
  2.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申報缺失,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免予記點:
    1. 一、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主動辦理申報錯誤之更正者。
    2. 二、申報錯誤之報表於申報時增修未逾半年者。
    3. 三、其他非可歸責於票券金融公司之事由或不可抗力等情事所致者。
  1. 本公司按季彙整前條之記點數後,對缺失達一定點數之票券金融公司,為下列處置:
    1. 一、當季累計達六點以上者,函請其提報具體改善措施函覆本公司及副知主管機關。
    2. 二、當季累計達十點以上者,除採前款處置措施外,並函請其總經理加強申報作業教育訓練及由內部稽核單位辦理查核,且將相關辦理情形及改善結果函覆本公司及副知主管機關。
    3. 三、當季累計達十五點以上者,由本公司檢附相關資料函請主管機關核處。
  2. 本公司按季將各票券金融公司記點情形公告於本公司之網站。
  1. 票券金融公司若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除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外,本公司將視情節通知其限期補正或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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