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6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7條、第8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附表五,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8214號函)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發行下列之有價證券,得向本中心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但發行人發行第四款之有價證券,不得申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資格認可:
    1. 一、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2. 二、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
    3. 三、依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4. 四、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七條之一規定,申請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5. 五、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轉知本中心公告為櫃檯買賣之政府債券。
  1.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應檢具資格認可申請書(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連同應檢附書件,載明其應記載事項,向本中心申請。
  1.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經本中心退件者,得自退件通知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申復請求、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2. 發行人之申復理由,應以退件理由有誤為限。
  1.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格認可,應依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種類之投資計畫及其有價證券類別,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政府債券、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2.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投資計畫。
    3. 三、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2. 前項第二款所稱資產池,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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