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被繼承人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30130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3點附件2至附件5,並自111年8月8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查詢方式
    1. (一)親自申請:
      1. 1.申請人為成年人,親赴本中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申請書(附件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及申請書載明應檢具文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如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以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為身分證明文件。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檢附供核驗之文件,比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人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3點第1款第2目及第3目相關規定,並繳交申請書(附件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及申請書載明應檢具文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如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以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為身分證明文件。
      3. 3.申請人得備齊申請書件,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應於指定期限內親赴本中心,出示身分證明正本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領取查詢結果。
    2.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1. 1.申請人因故未能親自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 2.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供核驗,並繳交申請書(附件2)、申請人及受託人出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之授權書(附件4),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如申請人或受託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以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為身分證明文件。
      3. 3.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託人應出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供核驗,並繳交申請書(附件2)、申請人及受託人出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3)、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之授權書(附件4)。申請人應檢附供核驗之文件,比照本中心「投資人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第3點第2款第2目、第3目等相關規定。如申請人或受託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應以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為身分證明文件。上開文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4. 4.受託人得備齊申請書件,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應於指定期限內親赴本中心,應出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正本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領取查詢結果。
    3. (三)通訊申請:
      1. 1.申請人因故未能親赴本中心申請,得備齊申請書件親赴證券經紀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 2.證券經紀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之身分及申請書件,應查驗之文件比照第一款、第二款辦理,經查驗無誤後,出具證明書(附件5),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中心提出查詢申請。
      3. 3.申請人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本中心將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
    4. (四)申請人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本中心或證券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人之同意書;申請人拒絕提供者,本中心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1. 資料查詢之計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1. (一)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或透過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查詢者:
      1. 1.僅查詢證券帳戶明細者,每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
      2. 2.僅查詢交易資料或同時查詢證券帳戶明細及交易資料者,每人次(法人為每家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五百元。
    2. (二)申請人經由「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者,免收費。
    3. (三)以通訊方式申請查詢交易資料而須付費者,請匯款至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戶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帳號007005507558,收據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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