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本公司營業細則或其他規定應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停止買賣之事由,於各該事實發生並經本公司確認後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於知悉日或受法院禁止轉讓裁定通知日,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日(以孰前者為準)之日即公告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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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七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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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五款或第七項第三款,或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情事,經本公司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