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6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每一契約價值為新臺幣五十元乘以美國那斯達克100期貨指數。
  1. 交易人得於最後交易日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前,將原買進或賣出數量之一部或全部,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或買回,以了結契約之權利義務。
  1. 本契約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交易時間如下:
    1. 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2.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僅交易至下午十時三十分,遇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Daylight Saving Time),則為下午九時三十分。
  2. 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標的指數成份股掛牌之交易所因故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告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4. 前項暫停交易、恢復交易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方式比照本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5. 若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1.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五個接續的季月,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五,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
  2. 前項最後交易日為下列情形,其調整方式如下。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1. 一、遇我國休假日或標的指數預定不發布日,最後交易日則提前至前一同時為標的指數預定發布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2. 二、盤後交易時段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最後交易日則順延至次一同時為標的指數預定發布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3. 本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但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結算者,本公司得調整之。
  4.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5. 前四項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交易開始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1.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為限。
  2.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十分鐘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
  3.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十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二十。
  4.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收盤,以各交割月份契約收盤時間最晚者為準。
  5.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契約到期後,以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代之。
  6.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7.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1.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那斯達克交易所計算之標的指數特別開盤價訂之。
  2. 最後交易日之標的指數特別開盤價因故未提供時,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盤後交易時段收盤後,最近一次由那斯達克交易所提供之標的指數特別開盤價訂之。但遇特殊狀況,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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