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502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異動條文

  1. 本基準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大陸地區投資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依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陸資管理辦法)及其代理人之違規裁處事件。
  2. 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亦適用本基準有關大陸地區投資人違規裁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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