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0614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12條之1;增訂第第6條之1、第7條之1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1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註冊:
    1. 一、已申請使用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以下稱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得以該系統之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留存備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於申請書簽章後,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2. 二、未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公司,應登入本平臺輸入相關資料及設定管理者與使用者帳號密碼。
    3.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使用申請書(非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專用)」,完成資料輸入後列印申請書並簽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簽蓋原留印鑑,並依下列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
      1.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但有其他業務已於本公司留存基本資料及印鑑卡者,不在此限。
      2.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將申請書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確認資格及彙整造冊,行文轉送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完成繳費並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傳送註冊完成之通知至使用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以前項第三款身分註冊之使用單位,本公司併同傳送管理者帳號及初始密碼。
  1. 使用單位辦理相關資料變更或停用,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已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
      1. (一)辦理在AML/CFT系統之任一基本資料變更時,得選擇登入該系統或本平臺辦理。
      2. (二)使用單位於AML/CFT系統辦理者,應依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3. (三)使用單位於本平臺辦理者
        1.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時,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書」,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本公司。
        2.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帳號密碼辦理。
    2. 二、未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公司組織銀行、產險及壽險公司或證券公司
      1. (二)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帳號密碼辦理。
      2. (一)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至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再由本公司依據該機關傳送之變更資料辦理後續資料更新事宜。
    3. 三、前二款以外之使用單位
      1. (一)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 1.變更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書」,列印後簽章同時檢具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或法人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卡乙份送交本公司。
        2.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帳號密碼辦理。
      2. (二)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
        1. 1.變更單位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負責人資料時,應登入本平臺填具「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資料變更申請書」,列印後簽章送交所屬公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轉送本公司。
        2. 2.辦理其他資料變更或停用時,以本平臺認可之電子憑證或管理者帳號密碼辦理。
    4. 四、法人組織之金融機構變更總公司統一編號時,應登入本平臺輸入變更資料。
  2. 本公司於接獲前項變更申請或停用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1. 一、變更內容為單位名稱、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資料、固定IP位址或總公司統一編號時,本公司審核資料無誤後,傳送通知至使用單位所留存之管理者電子信箱。
    2. 二、變更內容為前款以外之其他資料或停用時,本公司於完成使用單位或管理者身分驗證後,即辦理資料變更或停用。
  3.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逕行停止該單位使用本平臺:
    1. 一、非金融事業及非法人組織之金融事業經所屬公會通知退會且未再加入其他公會。
    2. 二、已完成公司解散登記。
  1. 已依第四條規定完成註冊之使用單位申請以應用程式介面(API)方式與本平臺連線查詢公司資料時,應填具「以API介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平臺申請/變更/停用申請書」,於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完成繳費並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依其申請書填具內容,於平臺建置使用單位之IP位址、聯絡人、管理者資訊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並產製識別碼及密鑰等資料傳送至使用單位留存之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另產製帳號密碼傳送至使用單位留存之管理者電子郵件信箱。
  3. 使用單位接獲本公司傳送之管理者帳號密碼之訊息後,其管理者應於三日內完成密碼變更,未於三日內完成密碼變更者,則初始密碼失效,應洽本公司重新傳送初始密碼。
  4. 使用單位辦理第一項申請書之資料變更或停用API連線方式時,應依第一項規定填具申請書及用印後送交本公司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1. 使用單位以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為檔案格式上傳方式,或以API介接方式查詢公司資料時,應依本公司公告之規格及筆數限制,上傳至本平臺。
  2. 前項之查詢作業,除上傳之使用單位家數及筆數逾本平臺之處理容量外,本平臺依下列方式提供查詢結果:
    1. 一、以檔案格式上傳者,使用單位之授權使用者,得以其帳號密碼登入本平臺下載查詢結果。
    2. 二、以API介接方式上傳者,由本平臺以API介接方式回傳查詢結果。
    3. 三、前二款查詢結果均僅提供被查詢公司及其下五層公司最近一次申報資料,且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適當遮蔽。
  3.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使用單位以檔案格式上傳方式查詢時,準用之。
  1. 已申請使用AML/CFT系統之使用單位依第四條規定完成註冊者,得於單筆查詢公司申報資料並勾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後,選擇串接至AML/CFT系統進行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比對,本平臺將呈現比對結果之相似度值分數(Relative Correlation,RC值),使用單位得將比對結果存檔或列印紙本自行保存。
  2. 使用單位選擇前項串接方式取得比對結果之相似度值分數者,應併入本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規定之線上查詢筆數計收費用。
  1. 使用單位使用本平臺查詢公司資料,應依本公司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1. 一、帳號管理費:
      1. (一)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二)收費方式
        按每一使用單位代號數計收。
      3. (三)費率
        1. 1.每一代號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以年費計收。
        2. 2.使用單位於計費期間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帳號管理費;於計費期間後半年申請使用,則帳號管理費以半數計收。
        3. 3.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已申請使用本公司AML/CFT系統並完成繳費者,免收本款費用。
    2. 二、查詢費:
      1. (一)計費期間
        每月一日至當月月底。
      2. (二)收費方式
        按查詢之公司統一編號筆數計收,僅計算至被查詢公司第一層之統一編號;同一使用單位代號同一日查詢同一公司統一編號,僅計算一筆。
      3. (三)費率
        每筆收取新臺幣一百元。
    3. 三、介接連線費:
      1. (一)計費期間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 (二)收費方式
        按每一總公司申請介接連線之使用單位代號數計收。
      3. (三)費率
        1. 1.每一代號收取新臺幣十二萬元,以年費計收。
        2. 2.使用單位於計費期間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介接連線費;於計費期間後半年申請使用,則介接連線費以半數計收。
  2. 使用單位中途因故停用者,已繳納之帳號管理費及介接連線費不予退還。
  1. 本公司將使用單位應繳次年度帳號管理費、次年度介接連線費及查詢費之繳費單,寄送至其指定之管理者電子信箱,使用單位應依繳費單所載之期限內完成繳費。
  2. 使用單位為本公司參加人,其應繳之查詢費選擇併參加人其他應付費用繳納者,由本公司以紙本方式寄送繳費單。
  3. 使用單位每月應繳之查詢費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本公司累計至滿額時寄送繳費單。但使用單位表示每月未滿上述金額均寄送繳費單者,不在此限。每年年底本公司就累計未滿新臺幣五百元者,均寄送繳費單。
  4. 使用單位未於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繳費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該單位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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