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指數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914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553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2. (二)投資人申購本指數投資證券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指數投資證券,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2. 二、刊印日期。
    3. 三、基本資料:指數投資證券名稱、發行證券商、發行總額、發行單位數、發行價格、發行期間、發行日期、到期日、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場、到期償還方式及是否收益分配。
    4. 四、標的指數說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標的指數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說明、有關標的指數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情事之通知及公告方式。如為價格指數成分證券配息時,須敘明指數投資證券之收益分配方式及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敘明指數之投資策略及交易策略。
    5. 五、估計指標價值與指標價值之計算方式:估計指標價值(盤中)及指標價值(盤後)之計算方法、估計指標價值揭露方式及估計指標價值與交易價格差異原因。如指數投資證券有收益分配時,須敘明指數投資證券之收益分配方式及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
    6. 六、收益分配方式。
    7. 七、標的指數績效:說明過去績效表現。
    8. 八、投資人風險。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說明期貨或選擇權價格變化對指數報酬之影響。如指數投資證券有收益分配者,須說明指數投資證券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報酬率之可能差異。
    9. 九、投資人應負擔費用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10. 十、證券商提前贖回、強制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回。
    11.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取得:包括備置於證券商及其指數投資證券銷售機構營業處所,與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證券商之網址。
    12. 十二、其他: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記載之投資風險警語及證券商服務電話。
  1. 指數投資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證券商名稱。
    2. 二、指數投資證券簡介:名稱、發行單位數、發行總額、發行價格、發行日期、到期日、發行期間、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場、指標價值、是否分配收益、投資費用、到期償還、證券商提前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回等事項。
    3. 三、標的指數說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過去績效表現、標的指數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說明、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如為價格指數成分證券配息時,須敘明指數投資證券之收益分配方式及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敘明指數之投資策略及交易策略。
    4. 四、估計指標價值及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揭露方式及與交易價格差異原因。如指數投資證券有收益分配時,須敘明指數投資證券之收益分配方式及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
    5. 五、收益分配方式。
    6. 六、投資人費用負擔,包括證券商手續費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7. 七、資金用途及避險操作策略,並說明風險管理措施。
    8. 八、投資人之風險。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例示說明期貨或選擇權價格變化對指數報酬之影響。如指數投資證券有收益分配者,須例示說明指數投資證券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報酬率之可能差異。
    9. 九、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及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方式。內容應至少載明以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為賣回價格、最低賣回單位數、款券撥付時程等。
    10. 十、到期償還方式。內容應至少載明償還時程,並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到期日前二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終止上市或上櫃日等。
    11. 十一、證券商增額發行、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程序。內容應至少載明符合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償還時程等。
    12. 十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終止上市或上櫃程序及應辦事項。內容應包含終止上市或上櫃條件,載明符合終止上市或上櫃條件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如因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應即擬定償還計畫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等。
    13. 十三、其他應記載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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