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9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18047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表三,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於受理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申請案時,應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承辦人員再就申請書及附件進行審查。相關之審查要點、審查程序、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及辦理期限等事項如下:
    1. 一、依據申請書附件目錄表,檢查檢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書檢查表」(附表一),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公司得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一)標的指數是否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下稱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之規定條件。
      2. (二)證券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3. (三)指數編製機構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五條之資格條件。
      4. (四)指數之成分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六條之規定條件。
      5. (五)指數成分若不具流動性,其說明是否具合理性。
      6. (六)指數授權契約是否完備。
      7. (七)證券商是否依「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說明書」(附表二)撰寫相關說明。
      8. (八)其他。
    3. 三、審查程序:承辦人應檢核申請書件所載事項及內容是否完備,填具「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案件檢查表」(附表三),簽報召開指數資格認可會議。如發現記載事項或內容不完備,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雖經補正但內容仍未符規定者,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管機關。
    4. 四、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本公司承辦人員應於會議前撰寫提案、擬具審查意見,並於受理標的指數資格認可申請案後十二個營業日內召開完畢。但有特殊情形者,如證券商須補充說明或檢送書件或其他重大情事等情況時,經簽准後得延長召開會議或審查期間。
  2. 前項申請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之案件,經指數資格認可會議決議同意者,發予同意函並副陳主管機關;決議不同意者,逕予退回其申請案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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