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10051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22條、第23條條文,並自111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59671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應於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前,填具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標的指數資格同意函,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後,發予同意函並副知主管機關。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所追蹤之標的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且該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本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之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得檢附相關書件送本中心備查,由本中心發予備查函並副知主管機關。
  2. 證券商應於前項同意函或備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期限者,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報發行者,該同意函或備查函失其效力。
  3. 認可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另訂之。
  1. 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具發行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2. 二、發行日期。
    3. 三、發行期間,應註明到期日。
    4. 四、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如為增額發行者,應載明前次發行、前各次及本次增額發行之單位數。
    5. 五、發行價格,含每單位價格、最低交易單位等資訊。
    6. 六、標的指數說明:含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如為編製價格指數,須敘明成分證券配息時,指數投資證券之配息方式或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
    7. 七、到期償還及期中分配收益之日期及方式。到期償還之內容應包含到期償還方式、時程及終止上櫃程序,並載明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到期日前二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終止上櫃日等。
    8. 八、投資人費用說明,包括證券商手續費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9. 九、估計指標價值及(盤後)指標價值計算方式。
    10. 十、發行方式,應記載是否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如辦理承銷者,應敘明承銷方式。
    11. 十一、掛牌處所。
    12. 十二、資金用途。
    13. 十三、避險操作策略。
    14. 十四、風險管理措施。
    15. 十五、投資人之風險。
    16. 十六、投資人申購、賣回及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方式及其程序。內容應至少載明以申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為賣回價格、最低賣回單位數、款券撥付時程等。
    17. 十七、證券商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通知方式。內容應載明符合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為贖回價格計算償還金額、償還時程等。
    18. 十八、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終止上櫃之程序及應辦事項。內容應包含終止上櫃條件,並載明符合終止上櫃條件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如因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應即擬定償還計畫函報本中心等。
    19. 十九、證券承銷商(無則免填)與流動量提供者及其義務與責任。
    20. 二十、本指數投資證券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規定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證券。
    21. 二十一、其他應載明事項。
  1.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指標價值與其標的指數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資料。
    2. 二、指數投資證券每單位盤中預估指標價值:取用即時指數資訊,依至少每十五秒更新乙次之頻率於基本市況報導網站申報。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成分包含外國有價證券、商品或資產者,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止,取用即時指數值依上開更新頻率申報。
    3. 三、指數投資證券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及其標的指數至上月為止之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年度至今及上櫃至今之累計漲跌幅度:每月十日前申報上開資料。
    4. 四、指數投資證券資金運用之項目及比率: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五、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更新後二日內申報。
  1. 發行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不定期公開資訊:
    1. 一、發行或增額發行案件彙總表之申報:應於向本中心送件申請日、申報生效日、確定上櫃日期時、主管機關退回、撒銷、廢止或自行撤回日輸入。
    2. 二、發行或增額發行之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公告: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前輸入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於發行前輸入發行計畫、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定本。
    3. 三、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投資證券之基本資料暨上櫃掛牌前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單位指標價值、已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應於上櫃掛牌前一日輸入。
    4. 四、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持有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或僅先於前揭時間輸入其收益發放作業期日,並應於除息交易日前至少二個營業日,就其收益分配金額補行輸入。
    5. 五、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單位數異動之申報:應於受理申購或賣回日之次一營業日確認後申報。
    6. 六、已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內增加發行人庫存造市用單位數之申報:應於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申報系統,並於同一營業日至本中心指定之申報系統申報異動單位數及異動後發行單位數,增加之發行單位數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7. 七、基本資料異動之申報:增額發行者,應於申報生效日輸入;提前贖回者,應於符合提前贖回條件當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其他基本資料之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輸入。
    8. 八、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者:應依上開法令規定期限內申報。
    9. 九、符合本中心對上櫃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