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人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30130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及第3點附件1至附件11,並自111年8月8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個人資料
    1. (一)證券帳戶明細。
    2. (二)證券交易資料,包含成交及委託資料。
  1. 查詢方式
    1. (一)親自申請:
      1.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親赴本中心申請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1)。
        2.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赴本中心申請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如未成年人之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代替;另如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須繳交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 (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3)。
        2.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3.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親赴本中心申請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等正本,如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4)。
        2. (2)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4.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親赴本中心申請查詢櫃檯買賣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申請人為華僑者,應出示護照或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驗;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出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供核驗;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應出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申請書(附件1或附件3或附件4)。
        2. (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5. 5.申請人得備齊申請書件,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於指定期限內親赴本中心,應出示身分證明正本供核驗無誤後,領取查詢結果。
    2.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1. 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如受託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1)。
        2. (2)委託授權書(附件5)。
        3. (3)委託人、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如受託人、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如未成年人之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代替;另如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須繳交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等正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 (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3)。
        2. (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6)。
        3. (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3.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與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等正本,如受託人或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4)。
        2. (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6)。
        3. (3)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4.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護照或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申請人為外國人者,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如受託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申請書(附件1或附件3或附件4)。
        2. (2)委託授權書(附件5)。
        3. (3)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及受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5.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正本、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等供核驗,如被授權人或負責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影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經本中心核驗無誤後辦理。
        1. (1)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7)。
        2. (2)負責人及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6. 6.受託人得備齊申請書件,經由本中心「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網址為https://e-investor.tpex.org.tw/)提出查詢申請,並於指定期限內親赴本中心,應出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正本供核驗無誤後,領取查詢結果。
    3. (三)通訊申請:
      1. 1.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因故未能親赴本中心申請,得備齊申請書件(附件1~7)親赴證券經紀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2. 2.證券經紀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之身分及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附件8、9、10),併同申請書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中心提出查詢申請。
      3. 3.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檢具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4. 4.證券經紀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1. (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繳交下列書件後,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8):
          1. I.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1)。
          2. 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2.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未成年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9)。如未成年人之父母離婚且共同行使親權,而無法檢具另一方身分證正本者,得檢具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代替;另如父母依法非共同代理者,須繳交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等正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1. I.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3)。
          2. II.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3. (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等正本,如監護人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9)。
          1. I.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4)。
          2. II.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4. (4)申請人為華僑、外國或大陸人士:申請人為華僑者,應出示護照或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供核驗;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出示申請人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供核驗;申請人為大陸人士者,應出示申請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正本,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8)。
          1. I.申請書(附件1或3或4)。
          2. II.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5. (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等供核驗;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護照、駐外機構出具之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等影本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10)。
          1. I.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8)。
          2. II.負責人、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4. (四)網際網路申請: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聯結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本中心共用之「投資人個人資料綜合查詢系統」查詢,網址為https://investor.twse.com.tw/,並填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11)。
    5.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人曾更名者,自然人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法人應另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供核驗。
    6.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人如受輔助宣告,且其宣告事項含括限制查詢證券帳戶或交易資料者,本中心或證券商得要求檢附其輔助人之同意書;申請人拒絕提供者,本中心得不受理申請查詢。
附件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個人資料申請書 附件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4-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5-委託授權書(成年人適用) 附件6-委託授權書(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適用) 附件7-法人機構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8-證明書(成年人通訊申請適用) 附件9-證明書(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通訊申請適用) 附件10-證明書(法人機構被授權人通訊申請適用) 附件11-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網際網路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
  1. 資料查詢之計費標準與收費方式,如下:
    1. (一)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中心,或透過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查詢者:
      1. 1.僅查詢證券帳戶明細者,每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新臺幣(以下同)三百元。
      2. 2.僅查詢交易資料或同時查詢證券帳戶明細及交易資料者,每人次(法人為每家次)收取作業工本費及電腦處理費五百元。
      3. 3.申請人為65歲以上長者,免收費用。
      4. 4.依本中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帳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申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員工或其配偶至本中心現場查詢其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經出示3個月內核發之在職證明者,收費標準可依該查詢作業程序辦理。
    2. (二)申請人經由「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查詢者,免收費。
    3. (三)以通訊方式申請查詢交易資料而須付費者,請匯款至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戶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帳號007005507558,收據將另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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