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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
新進買賣申報。
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
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
期貨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櫃買富櫃
200指數期貨契約、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
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東京證券交易所
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英國富
時100指數期貨契約。
二、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
三、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
期貨契約、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
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
式買賣申報。
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契約因組合式
買賣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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