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資產組合再平衡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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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告知客戶並與客戶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事業應於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或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下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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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客戶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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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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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事業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自動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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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時之政策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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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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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由電腦自動再平衡交易者,應建置客戶終止自動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