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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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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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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執行機關函令通知其指定拍賣帳戶之參加人,將拍賣帳戶未賣出之提存有價證券回存法院提存帳戶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人依執行機關函令等相關文件,操作「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65),列印「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單」,審核回存之有價證券及數額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拍賣回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32)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撥入法院提存帳戶,並通知代庫銀行及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第12-2條
提存之有價證券於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致該筆寄存證登載之餘額為零者,代庫銀行應於提存所確認無有價證券須回存法院提存帳戶時,依提存所之通知,操作「寄存證註銷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8),將註銷寄存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3條
本公司依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提存之轉帳後,編製「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異動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於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第20條
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作業:
一、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應依據客戶申請之原始憑證及「提存明細資料查詢單」、「提存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有價證券提存相關異動資料;並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或前一營業日有價證券提存、提存之有價證券退回、取回/領取/拍賣、拍賣回存及提存孳息轉帳等匯出/匯入明細資料。
二、執行機關指定拍賣帳戶之參加人每日營業終了時,應依據執行機關函令、「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單」及「提存拍賣回存轉帳」交易認證單,核對當日有價證券相關異動資料。
三、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核對「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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