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2755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2047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第9條 (電子式交易相關控管)
  1. 經營經紀業務之期貨業提供電子式交易登入時,其安全設計應具有下列三項之任兩項以上技術:
    1. 一、組織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等)。
    2. 二、客戶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組織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組織所約定持有之設備。
    3. 三、客戶提供給組織其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組織應直接或間接驗證該生物特徵。間接驗證係指由客戶端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或委由第三方驗證,組織僅讀取驗證結果,必要時應驗證來源辨識;採用間接驗證者,應事先評估客戶身分驗證機制之有效性。
  2. 期貨業對於電子式交易身分的申請、交付、使用、更新與驗證應訂有相關控管措施。
  3. 期貨業應就帳號登入失敗、非客戶帳號登入嘗試紀錄留存相關監控及分析紀錄。
  4. 期貨業對電子式交易身分的驗證資訊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應全程加密。
  5. 期貨業對電子式交易身分的驗證資訊應進行雜湊或加密儲存。
  6. 期貨業應於伺服器端驗證客戶電子式交易身分。
  7. 期貨業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並進行管控,確實執行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3次者應予帳號鎖定。
  8. 期貨業應提供客戶定期更新密碼之機制並使用優質密碼。
  9. 期貨業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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