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20022802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附件,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使用單位使用本系統,須依本公司收費標準(詳附件)及期限繳納費用:
    1. 一、線上查詢費用:
      1. (一)收費標準
        1. 1.依使用單位申請之管理者帳號數及擇定之費率方案,以年費計收。
        2. 2.使用單位如於計費年度前半年申請使用,則收取整年度之線上查詢費用;如於計費年度後半年申請使用,則費用及線上查詢筆數均以半數計算。
        3. 3.使用單位調升其擇定之費率方案時,如計費年度為整年者,應補繳整年度之差額費用;如計費年度為半年者,則應補繳半年度之差額費用。
        4. 4.使用單位中途申請停用者,已繳納之線上查詢費用不予退還。
      2. (二)繳納期限
        於每計費年度開始前繳納。
    2. 二、線上查詢超額費用:
      1. (一)收費標準
        前一計費年度線上查詢筆數超逾免費查詢筆數者,超出部分依選擇之費率方案計收查詢費。
      2. (二)繳納期限
        於每年一月三十日前繳納。
    3. 三、整批上傳費用:
      1. (一)收費標準
        依使用單位每次上傳筆數計收,每筆新台幣(下同)一元,每上傳一檔案最低一百元。當日上傳多個檔案者,依各檔案分別計算。
      2. (二)繳納期限
        1. 1.使用單位為本公司參加人者,於每月結算後,併參加人其他應付費用繳納。
        2. 2.使用單位非本公司參加人者,於每次上傳並接獲本公司繳費單後七日內繳納。
    4. 四、受查人異動批次比對費用:
      1. (一)收費標準
        1. 1.依使用單位擇定之費率方案,以年費計收。
        2. 2.使用單位申請使用時,以月為計算基礎,自使用單位申請當月至十二月計算使用月份,再按比例計收費用。
        3. 3.使用單位調升其擇定之費率方案時,以月為計算基礎,自使用單位申請調升之次月至十二月計算使用月份,再按比例計收差額費用。
        4. 4.使用單位中途申請停用者,已繳納之受查人異動批次比對費用不予退還。
      2. (二)繳納期限
        於每計費年度開始前繳納。
    5. 五、API介接連線費用及單筆線上查詢超額費用:
      1. (一)收費標準
        1. 1.依使用單位申請之管理者帳號數,每一帳號API介接連線費用五萬元,以年費計收。但辦理受查人異動批次比對申請API介接者,免收。
          1. (1)以API介接方式辦理單筆線上查詢者,介接連線費可免費折抵單筆線上查詢5,000筆,超逾免費查詢筆數者,超出部分每筆收費一元。
          2. (2)以API介接方式辦理整批上傳比對者,依使用單位上傳筆數計收,每筆收費一元,並依第三款規定之繳納期限繳費,不得以介接連線費折抵。
        2. 2.使用單位如於計費年度前半年申請使用,收取整年度之介接連線費;如於計費年度後半年申請使用,則費用及單筆線上查詢筆數均以半數計算。
        3. 3.使用單位中途申請停用者,已繳納之介接連線費用不予退還。
      2. (二)繳納期限
        1. 1.介接連線費用於每計費年度開始前繳納。
        2. 2.單筆線上查詢超額費用,每月結算滿五百元者,於結算後寄送繳費單;未滿五百元者,於累計至滿額或每年年底寄送繳費單,使用單位於接獲本公司繳費單後,依繳費單所載之期限內繳納。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費用,使用單位逾繳費單所載之繳費期限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該單位之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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