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3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0495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6972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現金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依「繳存履約保證金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一)規定,以虛擬帳號形式自行匯撥存入證券交易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經由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申報相關作業。
  2.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銀行保證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證券交易所,由證券交易所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辦理借入有價證券之使用。
  3. 銀行保證書以新臺幣為貨幣,自到期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不同者,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4. 第二項開立保證之銀行,不得為借貸交易人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且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證券交易所並得視保證銀行風險狀況拒絕接受:
    1.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twA級以上。
    2. 二、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內長期評等A(twn)級以上。
    3. 三、Moody’s Investors Service長期信用評等A級以上。
    4. 四、Standard & Poor’s Corp.長期信用評等A-級以上。
    5. 五、Fitch Inc.長期信用評等A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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