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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254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4521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30200058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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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契約因有第二條或第三條情事,經本公司暫停交易者,如其標的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恢復交易,本公司得公告該契約恢復交易。
依第二條規定暫停交易者,其恢復交易處理方式如下:
一、以暫停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作為當盤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如無成交價格,則以當盤開盤參考價作為恢復交易時之參考價。
二、恢復交易時,先以集合競價方式重新開始撮合,之後採逐筆撮合交易至收盤。但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重新開始撮合時,不適用集合競價之規定。
三、依前款所定方式重新開始撮合前一段時間內,本公司交易系統接受買賣申報輸入、撤銷及變更,但不接受聲明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及鉅額交易買賣申報,且於重新開始撮合前二分鐘內不接受買賣申報撤銷或變更。前述所稱之一段時間,於一般交易時段為十五分鐘,盤後交易時段為十分鐘。
四、暫停交易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除聲明須全部成交否則取消之買賣申報、組合式買賣申報、一定範圍市價買賣申報及鉅額交易買賣申報失效外,其前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當盤仍然有效,優先順序不變。
客製化契約恢復交易前十五分鐘內,本公司交易系統僅接受該契約之買賣申報撤銷,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恢復交易後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方式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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