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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08000 448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29589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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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會員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解繳及變賣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但刑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及監察法之查詢案件不予收取。
前項作業費之收取標準如下:
一、電腦印列資料依個別會員成本結構、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各會員機構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最低收費新臺幣50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100元。
二、紙本資料(例如各式單據、傳票、帳冊…等)依個別會員成本結構、查詢資料之屬性、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各會員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收費最低新臺幣 250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500元;但單一查詢案件如超逾4名客戶,仍以4人計收費用。
三、批次查詢案件
(一)有備妥磁片者
1.未達1,000戶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300元。
2.1,000戶以上未達5,000戶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800元。
3.5,000戶以上未達10,000戶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1,200元。
4.10,000戶以上者,每批次查詢收費不得逾新臺幣1,700元。
(二)如未備妥磁片而需由個別會員人工登打資料者,依個別會員額外耗費成本酌予加收費用,惟每一客戶不得逾新臺幣10元。
(三)公務機關之批次查詢如未訂定統一查詢格式,而需會員按查詢個案交由資訊人員個別設計程式者,會員得依個案額外耗費之成本酌予加收費用。
四、解繳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依個別會員成本結構、郵寄費用等之差異,由各會員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收費不得逾新臺幣 250元。
五、變賣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依個別會員成本結構、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各會員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收費不得逾新臺幣1,200元。
第二項第一、二款查無客戶資料之案件,免予收取作業費。
第二項第五款變賣扣押財產價值不足支付會員作業費者,將視為無變賣實益,個別會員不得變賣客戶扣押有價證券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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