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2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第18條至第21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60條至第62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第128條、第143條及第十二章第四節節名;增訂第4條之1、第143條之1、第143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境內基金機構)、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稱境內基金)申購、買回等交易資訊傳輸服務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
    2. 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3. 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4. 四、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5.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6. 六、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交易平台連線申請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集中清算平台)者,免附臺網電子憑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書件,且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之規定。
  3.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時應透過總公司辦理,並須備有臺網電子憑證及填具「銷售機構分公司清單」。
  1. 使用集中清算平台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集中清算平台使用生效日起,操作本平台各項交易,應登入集中清算平台後串接至本平台辦理,其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設定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系統使用人員及臺網電子憑證,停止使用。
  1. 銷售機構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開設能表彰為該銷售機構受託申購基金專戶之戶名。
  2.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其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於境內基金機構開戶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留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FUHSING BRANCH,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936+境內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2. 二、有關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資料,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3. 銷售機構於境內基金機構完成開戶後,由境內基金機構操作「開戶帳號異動申請」交易,將開戶帳戶及買回款項帳戶等資料通知本公司,異動時亦同。
  4. 本公司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
  5. 經本公司核對銷售機構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內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境內基金機構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1. 境內基金機構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操作「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及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收單時間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收單時間,境內基金機構得選擇上午收單或下午收單。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收單截止時間為上午十時三十分;基金為下午收單者,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收單截止時間為下午三時。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申購申請時,審核其申請及款項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於本平台受理基金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後,就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彙總同一銷售機構申購同一檔基金之申購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就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僅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申購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不進行申購資料彙總。
  1. 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申購資料。
  2. 基金為上午收單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上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本公司;基金為下午收單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內基金單筆匯款申購申請時,應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申購申請」交易(繳款類別:匯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匯款申購金額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收付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3. 前項款項收付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
  1. 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1. 本公司對無法於本平台受理基金申購收單截止時間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1. 一、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對於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基金為上午收單者,當日無申購款項或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將予以取消;基金為下午收單者,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亦取消該申購資料。
    2. 二、無申購資料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對於無申購資料或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申請」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明細表」,核對客戶買回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買回申請」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於本平台受理基金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後,就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彙總同一銷售機構買回同一檔基金之買回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就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僅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買回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不進行買回資料彙總。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轉換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以扣款方式收取客戶轉換費用,應取得客戶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並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包含轉換費用扣款之轉換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轉換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1.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轉換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轉換明細表」,核對客戶轉換相關資料,發現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操作「境內基金轉換申請」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核對之轉換資料包含轉換費用扣款者,前項作業應於下午二時前完成。
  1. 本公司於本平台受理基金轉換收單截止時間後,就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彙總同一銷售機構轉換同一檔基金之轉換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就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僅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轉換資料,向境內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不進行轉換資料彙總。
  1.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內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申請」交易將買回及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資料不符時,應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轉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轉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七十八條之一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相關資料;若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後欲取消轉申購資料,得於本公司尚未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前,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申購交易。
  1. 銷售機構自行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於本平台受理基金下單收單截止時間後,欲更正當日申購、買回及轉換交易時,需取得境內基金機構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1.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2. 二、境內基金機構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2.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銷售機構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交易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交易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下午三時前更正者,銷售機構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二、下午三時後更正者,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由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1.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於接獲境內基金機構「境內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後,於次一營業日將應付境內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基金別匯入各境內基金機構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關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境內基金基本資料維護」、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等交易,應改於集中清算平台操作。
    2. 二、有關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境內基金下單回覆」等交易之作業,應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相關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核對各下單彙總表,無須操作本要點之交易。
    3. 三、有關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之交易確認通知及更正作業,應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平台之境內基金款項收付作業:
    1. 一、有關申購款項,本公司應於申購日當日(基金為上午收單者)及申購日次一營業日(基金為下午收單者),彙總應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購款項,匯入集中清算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後,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
    2. 二、有關買回、配息、清算款項,由集中清算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匯入本平台本公司指定之款項帳戶。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