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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2條;增訂第7條之1、第2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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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境內基金機構及使用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時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者,免附臺網電子憑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書件,且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7-1條
有關第六條及第七條等交易之操作,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改於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辦理。
第20-1條
有關本章之資訊傳輸作業,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且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及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2條
基金資訊傳輸作業之資料,本公司應至少保存一年。但基金資訊傳輸作業之資料傳送至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者,另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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