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063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69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受理開戶程序
    1. 一、客戶於開戶時,應請其填留印鑑卡,並檢送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並簽署「期貨信託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其內容不得逾越相關法令與本作業準則之規定;必要時,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得要求客戶提示上開文件之正本。其餘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辦理。
    2. 二、客戶透過電子化方式簽署開戶文件(含投資適性分析表、投資人須知及約定書),相關控管措施如下:
      1. (一)得採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 1.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2. 2.透過「晶片金融卡」或「登入網路銀行」取得約定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3. 3.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 OTP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期貨信託事業致電客戶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4. 4.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2. (二)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顯著方式載明網路申辦開戶流程及注意事項。
      3.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網站以客戶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揭露開戶文件之內容及建置供客戶點選是否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內容之確認機制。客戶須點選「是」,始得進行網路申辦開戶作業。
      4. (四)客戶應於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網站填寫開戶文件要求之各項內容,基金銷售機構應檢核客戶輸入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電子簽章憑證內含之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相符後,始完成簽署程序。
      5. (五)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確認作業之軌跡及簽署紀錄( Log檔)。
    3.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請客戶於約定書上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將來請求申購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其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4. 四、客戶如需變更或終止約定事項,應向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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